蔣萬安才是那個非典型候選人,但他是誰?

沈伯洋的成功引來很多人的分析,很常見的說法是他「非典型」,結合博學、阿宅、口才與正向等各種元素於一身。從元素的角度看,這個組合的政治人物確實不多見也令人驚喜;但從政治人物的從政抉擇而言,這反而不罕見—Puma就是選擇「做自己」,或更精準說,有很強且可辨識的個人風格與特色。這尤其得益於他低基期的出發點,本來就有更多的揮灑空間,而剛好他的人生經歷讓他能「廣結善緣」,很多事情都能有連結、講一嘴。又因為這接近他自己的本來面目,能夠相對不耗心力地運作。

這不代表他不會犯錯,但他正常。台灣人的政治並不訴求聖人政治,不然貪污定讞的阿扁88在紅什麼?國民黨怎麼能活過轉型正義?一樣的意思。不要太誇張就好,對論文的執著剛好是學歷迷思,甚至蔣萬安在市府交換學生名單一事雖然有違利益迴避,多數人不至於護航或支持,但可能也不免想,他終究是為自己的孩子鋪路,只用這點小特權,算了。

所以回到蔣萬安,很多人說他很無趣,因為他很好預測。真的嗎?

你能預測他看到老人家跌倒居然不去扶,食安出問題去驗鹹度,去探望自認「沒事」的金華但沒空關心80餘人且確認有事的成淵,或是把重要支持者送的大件禮物隨手交出去然後忘記嗎?反正我是很難想像。

他做了一個又一個突破常情與常識的決策,而且他身邊的人要嘛集體失能,要嘛管不住他。蔣萬安才是那個非典型的候選人。

非典型作為一個個人沒什麼問題。但作為政治人物,尤其是行政首長,就是會隨時隨地在各種情境下給你各種「不喜之驚」,在你覺得系隊都能解決的平凡滾地球表演火車過山洞。

這現實上很嚴重嗎?講個政治不正確的分析,如同堆壘包未必失分,這些政策疏漏其實未必每個都嚴重。虐童跟性侵安置那類的案件是真的嚴重(所以也是我最在乎的事情),但像最近連環爆的營養午餐食安,最直球對決的分析下去,其實真的「還好」,有很多辯護空間:1. 真正確認大規模食物中毒的只有成淵 2. 健康後果來說幾乎都不嚴重 3. 就是因為多數後果不嚴重,所以即使其他縣市一樣比例的食安案件但成為黑數(同學之間誰沒事每天分享自己有沒有落賽?),台北市剛好在風口上所以被有意識地檢視跟回報。

但做為市長,這一系列的反應就很奇怪。

回到最該警覺、最嚴重的虐童跟性侵安置的系列案例來看,蔣萬安與市府團隊的基礎回應都是「一切合法,謝謝指教」,但你是有積極作為空間與政治責任的行政權,不是只能依法裁判的司法權。問:為什麼不安置?答:不符安置標準且訪視七百次。 呈現的效果是什麼?是I dot car。虐童跟未成年性侵可以I dot car嗎?拜過土地公的甘蔗可以隨手扔嗎?老人家跌倒可以不扶嗎?這些都不是在要求聖人,但是是對一個正常民選官員的期待。

為什麼表現出在乎很重要?因為選民並不是無生活經驗者,他們其實知道,有些問題真的無解、他就是生活風險的一部分。但是不在乎的意思就是不覺得有問題,不覺得有問題就不會去想解方。

換言之,即使有解,只要無解不違法,那無解也沒關係。

如果官員至少表現出在乎,那選民還有個盼頭;但如果官員連表現都是不在乎,就是他不但現在沒有要解決,而且他未來也不會重視你重視的那件事。連攸關連任的主視覺都像是一個禮拜前用文字藝術師做出來的(然後沈伯洋的繪師用AI輔助要被出征到下架),支持者會不會覺得他連勝選都不在乎?—其實撇除獅迷的情感不論,我還滿喜歡台北安可的,而且安可不會跟主秀等長,就是告訴你2028要去節節高昇選總統啊。

所以蔣萬安才是那個非典型的候選人,因為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但蔣萬安傳達的意象是,除非違法,否則我沒有要管。

上一個這麼怪的,我知道的是馬英九,但馬英九起碼還有健康、清廉、英文好(aka 洋派)的第一次驚喜加成,還有當年勇辭法務部長的氣魄。預期打造成2.0的常常長不成DLC,而是長歪成猴版。沐猴而冠不正常,不正常就是平凡滾地球都會漏接,那帶來的結論就是「不信任」。

信任感很抽象,很難經營又很難挽回,卻是所有關係的基礎。AI治理每份指引都在談信任,但信任要有可信任的基礎(trustworthiness),要嘛是德性,要嘛是機制。相對來說,不被信任的人其實未必會出大包,但是我真的沒辦法把未來交在你手中,因為我不知道下次火車過山洞,是多讓牛棚投九球,還是被上演九局追十分的大逆轉。

至於蔣萬安怎麼會這麼非典型,而且他的團隊要嘛幫不了他、要嘛沒在幫他?我不知道。而我問「蔣萬安到底是誰?」不是說他所謂的身世之謎,而是他用殷瑋的聲調(與冷笑話)講著總機的內容、端出二十世紀末家父長風格的政策(喝鮮奶、免費午餐、無菸城),應該要選2026年首都市長的蔣萬安在哪裡?不論是善良、中立或邪惡,卻這麼「混亂」?是真的不正常、還是如Puma分析的太怕犯錯所以不知所措?

總之,不論是戴立安民調或是周偉航目前(2026九月底)的評論以觀,大結論都是沈伯洋的成長速度與空間都很有限,勝敗要看蔣萬安掉多少掉多快。看似對沈不利,但這可能的意義,或許是要拉抬也拉不動,因為市政與信任感都不可能在60天內快速大加分。至於扣分項呢?市政還有一群認真或怕死(or both)的事務官撐著,如果出了大紕漏就真的是天滅萬安(跟台北市民)。但信任感呢?本來想說蔣萬安只剩下60天居然還沒什麼公開行程是有多安穩,走筆至此靈光乍現,對,就是要躲起來,躲到1128,只出席最安穩的非公開活動,即使過程中丟失信任感也不要被太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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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翁曉玲、大罷免、鄭麗文

這篇是留紀錄的。

我不知道翁曉玲是什麼人格跟興趣,我看到的是她在前面丟人現眼吸砲火而且樂在其中,國民黨立委集體在荒謬絕倫的演出掩護下,集體行使職權倒行逆施。翁曉玲固然可鄙,但千萬不要忘記,若只有她一個,她最多也就是當年在立法院帶防護面具噴催淚瓦斯的李敖。

所以為什麼當年支持大罷免而非精準罷免?因為最精準的定位就是他們是集體行動。

同樣的道理回頭來談鄭麗文當選國民黨主席這件事。最近二次國民黨黨主席選舉(Gemini)

2025選舉概況:選舉人數 331,145 人,投票數 130,678 票,投票率 39.46%
鄭麗文:65,122 票(50.15%)— 當選
郝龍斌:46,551 票(35.85%)
羅智強:13,504 票(10.40%)
張亞中:2,486 票(1.91%)

2021選舉概況:選舉人數 370,711 人,投票數 187,999 票,投票率 50.71%
朱立倫:85,164 票(45.78%)— 當選(2021)
張亞中:60,632 票(32.59%)
江啟臣:35,090 票(18.87%)
卓伯源:5,133 票(2.76%)

2025選前說郝龍斌成功整合組織票與建制派,結果呢?先不論中共有沒有介入(我覺得一定有),建制派組織票理論上不應該受選舉總人數與投票率影響,所以我很懷疑到底建制派花了多少資源下去選?變成2026縣市長候選人紛紛躲避自己的黨主席,只有「活該」二字。

只能說民主還是有點用的,雖然2026只是縣市長選舉,但國民黨立委終究稍加收斂,亂砍亂凍一番後,過了總預算案。且看年底投票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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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馬の澡堂]

真是久違的部落格文。

我第一次知道這個提案是很簡化的「捷運洗澡」,而且是藍的「攻擊版」,說「這樣捷運都是遊民在裡面洗澡」。我一方面覺得捷運洗澡很難想像,還說「乾脆發個祭品文,真的當選,改好的第一間就親自洗給大家看」(學長不要揍我,不妨參考一下),而且想說「果然是歧視遊民的藍軍,方便遊民洗澡這明明德政」。接著還看到有主張怎麼沒給遊民加碼上SPA的,我首先想的是「等一下捷運站有拉這麼多水區水管跟空間嗎」(以及祭品文就不用加按摩了,too much)

因為太想看學長洗澡(並沒有)而好奇去找他自己講的。我看到的版本裡面根本沒提遊民,而是促進市民運動的一環。坦白說有點失望,我本來還以為是社會救助,結果根本是瞄準一般市民的;再來看到不只先進國家有,連匪區不知幾線的城市都有的說法,就更沒興致了,想說那就八成能做到,沒什麼好研究的了。至於什麼偷拍或會排隊很久的,前者我們要佩服泛藍議員公開質疑萬安的治安力(而且如果不另設更衣室的話,哪種鏡頭能這麼防霧的給我推薦一下我好裝行車記錄器),後者就限時熱水5分鐘、冷水7分鐘,超過加時一次500元,根本很好處理。

這題還可以吵到今天真是奇蹟。他就是個運動跟生活政策,

1. 把給遊民用當作攻擊,就是歧視。

2. 他既沒說專供遊民用,也沒說禁止或優惠。可以包,但也沒人規定一定要用同一個政策解決不同的問題。

3. 蔣萬安沒做也不是什麼失分,單純就是政策方向不同。沒什麼做不到但也沒什麼太了不起—應該說,這個需求不直觀所以看到不容易,但技術上好像沒什麼好討論的。至於這個需求有沒有很重要?對他台北跑步城的政策很重要,但台北有沒有要當跑步城?我是不喜歡跑步啦,而且跑步就想起馬英九。

總之我覺得就是個沒什麼好討論的小事,實在是很無聊,但至少是吵政策,比吵蔣萬安改姓有意思(我是建議他直接改姓「萬」單名「安」,做自己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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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購、拉正與鄭習會

藍白擋軍購的過程看似有拉扯,例如終究是付委了,或有時會有黨內實力派如盧媽跑出來挺軍購,或有時會看到美國看似出力拉正藍白立委「嚴正教育」一番,覺得美國爸爸準備發功。當然希望藍白終究心懷國家、心懷peace through strength,不過我是沒這麼樂觀,我覺得最多就是買到海馬士那包。那包有用,但遠遠不夠,硬要比我覺得順位還在C5SR之後。

首先,出來放話支持的實力派都不是立委。有人說這些實力派對立委有影響力,當然有,但也可以是表演雙簧。對實力派而言,要選總統的連馬英九當年都要對中共強硬,但那些個別立委不但沒一個有總統的機會,他過了軍購會讓他比較好選嗎?不覺得,這些人許多都通過大罷免大失敗的考驗,選民的「支持」會讓他們更傾向維持既定路線,實力派也不可能要立委犧牲自己的選情轉彎。第三,美國目前還是法治國家,所謂的拉正手法非常有限,不然也不需要幫忙先墊錢。

然後你看到鄭習會確定要發生。鄭習會起碼代表中共就是認可鄭,而鄭自己毫無根基,她非抓住中共的支持不可。雖然國民黨內屢傳出不支持鄭麗文的風聲,但也沒有真正有意義的反對動作,鄭起碼在鄭習會前不可能放手軍購,會後又有可能達成什麼協議而鬆手讓軍購過關呢?根本不可能,因為軍購就是最直接降低中國武力威懾效度的做法(我是不相信有任何台灣人,甚至中國人會為了自駕直奔北京而支持統一啦)。而國民黨立委也沒有任何跡象要真正脫離鄭的意志行動(雖然也不真的知道為什麼),最多就是嘴上說說—陳永康能做的大概也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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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勢力如何可能協助伊朗革命?

寫在2026.1.14,德黑蘭已經放手鎮壓數週的大規模抗議人潮。不過基本上我同意如Peter Zeihan所分析,四千年的歷史中蘇美—波斯—伊朗真正的政權覆滅只發生過六次、而且波斯人佔全人口一半以上,而且有百萬以維穩為主要目的的武裝部隊,以及足夠規模(斬首無用)、夠殘忍的統治階級,真正成功的政權顛覆機會非常低。

川普號召民眾持續革命,而且說援軍(help)在路上。假設美國真正介入 i.e.假設我是川普,可能稍微有用的help可能是長怎麼樣呢?消息固然混亂,但基本上政府軍無差別屠殺應該是確定發生的狀態,也就導致國際法上可能有crimes against humanities(危害人類罪)的介入正當性(當然,合法的方式大概沒有定論)。我自己的胡亂猜測可能要以下幾件事情同時發生:
1. 領導層斬首:哈梅尼死亡(或突然失去統治權)一直被視為伊朗動亂的少數可能性之一,這件事情還是必須發生。
2. 通訊與電戰:協助擴大反抗者的通訊自由,同時使用電戰壓制政府軍的指揮鏈。但這件事情有潛在的風險,就是被中俄偷電戰資料參數。
3. 協助少數族群分裂。有些人覺得波斯人佔半數夠多了(如Zeihan),也有人覺得不夠多所以有分裂的可能。Zeihan認為這件事情即使要成也得要很久時間,而且考慮鄰國與族群分佈,例如庫德族本身很有特色,但其他阿拉伯國家也不希望庫德族建國,更不會希望最有實力執行的美國跟以色列直接在門口插旗。同時,美國跟伊朗的鄰國也不算關係特別好,美國更害怕下一個阿富汗或伊拉克。這一步要成要很久而且多點小規模,但可以當做進一步威懾,逼迫當前的政府談判。或是使用多國(非聯合國)維和,建立小範圍的安全據點先埋火種。

至於巴勒維的後人,除非真的有打算犧牲小我而且成功不必在我,否則還是待在外面講話就好,畢竟當初也是被趕出去的六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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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大法官人選之難產—何不修法?

近日我國重要法學立委上翁下曉玲再次就大法官人選難產歸咎於總統不提名適當人選。誠然,依釋字第632號解釋意旨,關於這種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任命,總統與立法院所承擔的既是權力,也是義務。然而,賴清德就任以來已經提過兩批大法官被提名人,然而往往遭藍白聯手封殺,給的理由是什麼呢?根據2025年7月封殺後的回顧報導,除了法定與常識的說法,藍的說他們「沒有向總統說不的勇氣」,白的說他們「不脫民進黨掌控的色彩」。

說得非常好,那什麼標準是向總統說不的勇氣?什麼表現才叫不受執政黨掌控?後者可能是要照三餐發文批評執政黨(但藍的也不滿意啊),那前者呢?「希望賴總統第三波的大法官提名人可以尊重多數民意,和在野黨溝通協調,提名中立、獨立的大法官人選,不要讓司法院成為賴政府的打手。」(恭錄 上人開示)

所以有學者再次呼籲總統將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納入不同黨派代表,以求至少補滿缺額,重新恢復運作。制度上來說,這建議很好;問題是,這可能不是國民黨、至少不是上人想要的。

否則,都僵持空轉這麼久了,藍白不滿意的法律都可以一年內一修再修,何不把大法官審薦小組應該怎麼尊重多數民意、應該如何跟在野黨溝通協調、怎樣才是中立獨立的大法官人選,逐一列出標準,制定法律(不管是憲訴法還是審薦條例)正式運作?

那為什麼沒有修法?合理的解釋恐怕只有三個,第一個是目標有高度違憲疑慮,例如直接指名人選(要對總統說不,但要對藍白說好);第二個只是一種感覺,要總統給我磕頭的感覺,但這太害羞了寫不出來;第三個解釋,藍白就是要癱瘓憲法法庭,寫出來萬一都做到了豈不尷尬?或許再加半個,就是萬一有一天國會與總統都政黨輪替,法律訂下來就不方便了;更甚或一致政府,也給總統增加不方便。

我是不會武斷地說絕對就是第三個,我想這幾十個人的心思未必非常一致,更可能比重不同。

不過,這裡面哪一個是合憲合理的人事權行使標準呢?

是的話就立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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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罷免不是大賴皮,罷免就是罷免

7/26大罷免在即。如果你在糾結著(大)罷免的制度正當性(大罷免是選輸的大賴皮嗎?!)而猶豫是否支持,那我分享我對這個制度與運動的想法,因為我是一點猶豫都沒有。

  1. 首先,罷免制度不是選輸的賴皮
    賴皮是最常見對罷免活動的指控,但這只看到罷免與選舉字面上的對立,並不是直指制度核心的甄別。真正選輸的大賴皮是什麼?是無端地提出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直接推翻選舉結果。

    罷免(一如選舉)不是沒有缺點的制度(命令委任與自由委任之爭),但也因此在公職人員選罷法中設計了不少(有別於選舉制度)機制來降低缺點。以台灣的區域立委選制而言,是採取差額選舉的相對多數決,也就是好幾組候選人去爭取最高票。罷免確實有所不同,畢竟他是針對單一人別去判斷,有可能被「集火」仇恨動員。但也因此罷免制度,從連署到罷免成功,都設下選舉制度未必有的特別門檻,也規定罷免失敗後不得再次被提案罷免,都是針對罷免的特性設計的制度制衡,目的就是要讓罷免不發生恣意翻桌的效果。如果罷免叫做選輸賴皮,那不只當年叭叭夜市抗議跟訴訟是賴皮,紅衫軍想逼阿扁下台更是賴皮中的賴皮(但兩者我都認為是正當的活動)。

  2. 當選或被罷免,都取決於制度標準
    要指控罷免是賴皮之前,也該看看自己的「當選」與「多數」是否沒有瑕疵。2024區域立委選舉,國民黨拿42.4%的票,居然跟45.1%(多60萬票)的民進黨一樣拿36席,憑什麼?選制使然。選制設計本身有各種考量,選舉也有各種隨機性,選贏固然就是選贏,但憑什麼被罷免就是翻桌賴皮?在法治國家中,最終也是最直接的判準,就是選制本身。只要選制本身不違憲,進入政治活動時就是以制度有效順利運作的結果為判斷的權威標準。
  3. 「大」罷免的合理性?
    當然我們可以重新問,當初投誰也不真正需要什麼理由,為什麼現在罷免就需要?畢竟選舉、罷免都是政治活動,充滿高度偏好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至於有無委員個別表現優秀、是否應該針對個別不適任立委罷免即可?除了這邊有個別立委的嘉言懿行錄外,更重要、也是這次之所以能夠讓中73席區域立委中的成案31席,就是因為他們在禍台法案總是團進團出。至於大罷免是不是民進黨主導?我的判斷很簡單,民進黨當然會獲益,但要是民進黨現在能鼓動出這種連署人數跟罷免通過率,他們2024年直接過半就好,後續哪那麼多囉唆。

大罷免大成功

(放一張毫無關係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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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ever the next Pope is…..

關於教宗的繼任,有看到兩句俗諺。用極度不信不雅的方式介紹,第一句是「瘦教宗蹲完胖教宗蹲(“A Fat Pope Follows a Thin One”)」,第二句是「以儲君之姿參選者,將以樞機之姿落選(“if you enter a conclave as pope, you leave as a cardinal.”)」

上面這是看戲的層面。

或許更值得問的是,對世界的非教友而言,教宗為什麼值得關注?

#從地下組織到教皇再到教宗

很簡略地看後耶穌時代的教會,從一開始的祕密結社,到呼風喚雨的教皇,再轉變今天的宗教領袖,就我一個天主教友而言,這是教會受祝福的走向。如救恩史會有演進,今天的天主教會一方面留有全盛時期所發展出來的真正全球組織,但這個組織的存續已無法只靠洗腦、暴力或金錢維繫,而必須植基全球在地的善意、信賴,甚至是需要。

需要什麼?

在道德標準與價值觀不至於虛無但極度相對化的世界中,教宗被(正確地)期待代表天主教會僅憑良知與信仰發言。其他人都可以躲藏的現實理由與無賴藉口,「基督在世之代表、宗徒長之繼承人、天主眾僕之僕」幾乎不能用。宗徒傳承的自然法及教義,普世公教會的全球連結,教宗幾乎被迫回答全世界每一個重大的道德問題(戰爭、極權、共產、環境、貧富、移民、性別、恐怖主義、多元文化、死刑、墮胎、宇宙與科學……),還必須身教起行,顧慮其他人的現實利益與意識形態下合作,同時面對自己內部兩千多年累積的腐朽、壓迫、罪行,以及真誠的異議。每一任教宗必須帶領著教會與主教團,一起找答案並付諸行動。

教宗有時能如JP-II成為終結冷戰的關鍵推手,有時力不從心乃至於成為黑手。但我總是想起方濟各就任前的專訪,「Who is Jorge Mario Bergoglio?(方濟各的本名)」「 “I am a sinner. This is the most accurate definition. It is not a figure of speech, a literary genre. I am a sinner.”」不論下一任教宗是瘦是胖,真正相信這句話,才可能負上全世界的重軛重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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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的補課—淺談司法獨立與法治

日前在報導者投書一篇「憲法法庭的專業與獨立有效運作,需要民意的信任與支持」。除了很榮幸能刊在自己最心儀的台灣媒體上,在這種有流量的平台還能透過留言區順帶做點社會觀察,看看自己談的這些問題,普羅大眾是如何理解?

當然,留言本身無法直接推回母體,還不說有網軍洗地的問題—很多人顯然是內文沒看,只看標題。但網軍洗地也會有切入點,這些切入點可能就是平常最容易誤導人的觀點,依然有強化寫作的意義,也讓我想補充一下投書中可以更深入切分比較的觀念。(有些粗暴言論就不宜刊在當代質報了)

此刻為止,這篇文章留言區黑最多的就是嗆大法官自己不獨立。我就從這點先補課。

在我看來,實踐意義上的司法獨立,第一要務恰好不是法官本身的獨立性,而是其他機關與勢力不可以來碰法官、尤其不能碰個案。如Bickel提出抗多數決困境的那本書,書名正是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司法獨立之所以困難,最難的一點就是投書想談的那一點,就是要各方勢力干涉到一定程度後必須縮手(最好只干涉到制度,個案就很母湯),因為司法權本身很脆弱。相對而言,能做到這一點,其實就是社會對支持法治(而非叢林法則)有共識。

至於法官本身的獨立性,當然也重要,但他透過的是依法審判、合議制、迴避原則、身份保障等方式踐行。同時,要批評法官缺乏獨立性—尤其到憲法裁判的層次—是很困難的。一方面是我們的憲法機制本身有問題,因為任期太短、與選舉太同步,本來就容易選出與當前多數民意合拍的人選。但不代表這些大法官(被提名人)曲意逢迎。其次,司法獨立或依法審判要求的法官獨立,並不是法官必須有意地跟政府對做對幹—法官對於法律的詮釋只要還在框架裡,那他唯一的標準本來就還是依法審判,政府合憲就合憲,不能為了證明自己故意判違憲。其三,司法違憲審查理論通說講究司法自制(就是抗多數決困境,但我個人反對),本來也就容易導致看起來配合政府的結果。

第四點,也是最粗暴的一點。當自己就是趨炎附勢之輩時,本來就無法想像這些掌握權力的人「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夏蟲不可語冰,不然怎麼去學人做網軍?

順便講講法治(rule of law)。法治要能有別人治,重點是law rules,以制度的運作邏輯與價值觀,取代統治者個人的偏好。換言之,法治的重點是政府守法。人民守法根本不用談法治,專制獨裁跟依法治國(rule by law)的極權國家,人民也要守法。所以這裡面還沒老百姓什麼事,也就是所謂的「法治教育」,根本不應該跟一般民眾推行(最多是叫民眾不要賄賂或不正影響政務),而應該跟政府機關推行。(跟一般民眾推行的就是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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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副署權是實權嗎?

行政院長可以選擇不副署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嗎?這個主張恐怕有問題。在一邊全不講理的時候還要斤斤計較憲法論證,實在心累。下述的見解把握度大概不超過七成,非常歡迎討論。

1. 副署權規定在憲法本文第37條,是針對法律或命令。總統即使修憲後也沒有太多可以直接行政的實權(*1),而主要是國家的形象化代表(元首)。副署就是簽名以示負責,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簽名,意思是我願意負責執行。當然現實上而言,很多法律案未必由行政院執行(例如憲法訴訟法),不過大體上是這個意思。

2. 97憲改後行正院長的定位有無改變?當然有,因為其正當性來自於總統的積極委託,以及立法院的消極不倒閣。行政院長更難做了,因為如釋字520(*2)所說,行政院長要接受民選總統的兌現政策託付、又要對立法院負責。

3. 行政執行立法通過的法律是基本的責任,至於如何執行,或許還可以說在97憲改後有更多考量總統政策的空間、不完全被國會主導。但行政院長有沒有不副署法案的權力?回到副署這個制度,是在跟總統保證該法案之執行責任。如果認為窒礙難行呢?那應該要走「覆議」,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核可後,由國會再次審查(憲增3-II-2)。只是修憲後的覆議只要國會絕對多數就可以維持原議案(修憲前是出席委員的2/3),而且「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這時候如果還堅持不副署,應該就得辭職了—意思是我個人做不到,誰行誰上。接下來換新的院長,理論上必須要副署了。可能存在隱藏的、很拗的後門,是由原來的副院長暫行代理(憲增3-I後*3)時,以其未真除、非完成體做藉口不接受該決議,用看守內閣運作,直到國會多數黨受不了,啟動倒閣—解散國會的改選機制。如果撐著不倒閣,那也還是可以運作,就是犧牲了卓榮泰。

憲法疑義最低的做法是事實上拖過憲法增修條文的十五天覆議期限,並在這期間生出釋憲+暫時處分聲請,把球做給憲法法庭。憲法法庭雖然現在被整得很慘,但由於憲法法庭並不在「行政對立法負責」的這個糾葛中,他有更自由的空間—他的價值正在這個空間,先把自己救活,再來處理憲政的僵局。

不過搞到這一步,真的也可以考慮聲請解散國民黨跟民眾黨了,就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嘛。

附論—總統能否不公佈?依憲法本文第72條(*4),除非走覆議,否則就是十日內應公布,不公布會直接明白違憲,絕對憲政危機,大法官都救不了的那種,不要害總統。

*1-釋627(摘):然就現行憲法觀之,總統仍僅享有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之權限,而行政權仍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概括授予行政院,憲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副署之規定,僅作小幅修改。
*2-釋520(摘):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乃實現民意政治之途徑。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從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
*3-憲增3-I後: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4-憲72: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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